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、临时检修、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,需要中断供电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;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相关案例 2015年12月,董某在村里修建冷库一间,从事肉类储存销售。冷库用电由某电力分公司供用。2016年4月20日,董某购进价值6万元的1500套羊下水存储在冷库中。后某电力分公司强行断电。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,董某购买发电机进行发电,但仍无法正常供电,最终造成冷库中储存的羊下水全部发臭腐烂变质。为此,董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某电力分公司赔偿损失并退还预付电费。 法院认为董某与某电力分公司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。董某按约交付电费,某电力分公司理应安全供电。现某电力分公司拒绝供电,给董某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。但因董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断电后冷库中储存物的具体数额,无法确定其具体损失,故仅判令某电力分公司赔偿董某购买发电机费9200元并退还董某电费853.1元。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以董某的具体损失是多少,基本事实不清。一审已查明某电力分公司的停电行为给董某造成损失未予判处,适用法律错误,判令撤销原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 律师解释 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。根据民法典第652条规定,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,供电人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,任何单位不得中断用户的用电。因供电设施检修、依法限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。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,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,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本案中某电力分公司在未通知董某的情况下停电,在董某协商要求恢复供电时,拒绝连续供电,故给董某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。对董某要求赔偿购买发电机费用,该费用是某电力分公司断电后,董某为减少库存损失,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,故对该损失请求赔偿应予支持。某电力分公司已中断给董某供电,故对剩余电费应予退还。 原标题:《每日学一“典”|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》 (责任编辑:) |